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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06-06    浏览次数:

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籍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实施《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书面向学生工作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由各系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考生信息证明材料。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注册完毕,由招生就业处将注册学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学生工作处,原件存学校文书档案室。

第五条 新生因参军入伍或身心状况暂不适合入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期限为1年;参军入伍学生可延长至退伍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由学生工作处指导各系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各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所在系及学生工作处请假,申请暂缓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的,按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八条 我校实行学年制,各层次的学制为:初中起点高等职业教育学制为五年;高中或中专起点的普通专科教育学制为三年。一般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年限加2年;因休学、留级、降级延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最长年限。

创新创业的学生可适当放宽学习年限。

 学生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计分册及本人档案。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考核成绩,要如实记载,退学时可给予学业成绩证明。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系提供备案成绩,教务处批准,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所修课程均应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具体按《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考试与成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达不到留、降级(第二十条)或退学限定标准(第三十六条)的可准予补考。补考于下学期开学第三周内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系部组织。补考要求与正常考试相同,补考成绩应做标记。

第十二条 考核一般不准缓考。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于考核前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系主任签字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缓考。缓考与下学期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计分。缓考成绩不及格者,不再予以正常补考。

第十三条 体育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进行补考。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者,由本人申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所在系审核,体育部核查,教务处批准,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四条 旷课累积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 擅自缺考、考试违纪、作弊者,不准正常补考。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分办法》处理。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学生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请假三天(含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含一周)以内的,由系批准;一周以上两周(含两周)以内的,由学生工作处批准;两周以上的,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的,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6学时计算。

对旷课学生,根据学时多少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鉴定与考勤由所在系、班级负责。

第六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留级或降级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一学期有四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准补考,应令其降级;

(二)经补考后,一学年累计超过四门课程不及格的,作留级处理;

(三)一年级新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门数的,可跟班试读,第二学期课程考核全部及格的,准许补考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后视成绩决定升、留级或退学;第二学期课程考核有不及格的,不允许补考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视成绩决定留级或退学。

(四)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每门考试课和考查课都单独按一门计;

2.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4.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的课程,学生可以重新参加这些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按两次考核的高分记载;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允许免考,成绩按留、降级前分数记载。

第二十三条 留、降级学生,如遇本专业下一年级没有连续招生,可作如下处理:

(一)视情况调到学制相同相近的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相近的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如再出现不及格课程,即作退学处理;若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出现,原不及格课程毕业前允许再补考一次。

第二十四条  留降级手续办理程序:由所在系根据学习情况提出留降级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执行。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过考核,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经学校认可,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应当在入学第二、三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

(二)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及转出系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三)审核通过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四)在校园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后学生的教学管理:

学生转专业后严格执行新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以补修,于补修当学期如实记载,并将纸质成绩向教务处备案。原专业所修课程的成绩应如实记载。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三)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四)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五)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六)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二次转学的;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省教育厅审批后,转入同层次学校就读。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可以办理转学。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在上报转学学生信息时,应当附带下列材料:

(一)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二)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提供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三)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或医务所印章);

学校对转学情况通过校园网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转专业、转学学生学籍异动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及时办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病休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每生最多可办理休学两次。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同意后,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休学学生2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应当在期满前一周持有关证件,向所在系申请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未请假且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身体合格,方可复学;

(三)参军退役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退伍通知书》原件;

(四)休学期间如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按国家相关规定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及单位建立管理关系。

第九章  退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有六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二)历学期累计,补考不及格门数达六门及以上的;

(三)第二次达留降级条件的;

(四)因无学制相同相近的专业,随原年级试读的学生,一年期间又出现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或退学规定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八条  对于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当由所在系及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附必要材料和说明,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其送达方式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三条执行。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经诊断为精神病或意外致残的,由学校负责通知学生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第三十九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照《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试行)》,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毕业,发结业证书:

(一)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两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

(二)毕业综合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的;

(三)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第四十二条  因毕业前综合考试不及格或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两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而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按教务处通知,可参加下届毕业综合考试的补考和教学计划课程的补考,考试合格可重新核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计算。

第四十三条 毕业班学生处分未解除的,学业结束时,暂且以结业处理。待处分解除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换发申请,由学生原所在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解除其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于退学学生,本人申请,学校予以颁发肄业证书;对于开除学籍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由本人提出申请,理由应当合理、充分,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由学生工作处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各系核实后上报的名单和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编制毕业生名册,并进行网上注册。纸质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室。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依规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遵循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行为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时,事先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最后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关于学生处理、处分的其他规定: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由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三)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及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