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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发布日期:2020-06-06    浏览次数:

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实施学生管理,规范学校学生申诉处理行为,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不服,向学校提出依据相关规则的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忠于事实,证据充分,依据相关规则准确。

第四条  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当坚持依法、及时、适当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对校内其他学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诉事项与期限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二)退学处理;

(三)违法、违规、违纪处分。

第七条  学生申诉,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提交《学生申诉书》,并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及本人签名。

第三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八条  学生申诉受理机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按席位制结构组成委员库。受理学生申诉时,由委员库中7名(含7名)及以上的委员组成申诉委员会,其中,教师和学生代表比例不少于50%,分管校领导担任申诉委员会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召集人。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实行回避原则,凡与学生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不参加对该事项的处理。申诉者也可对特定人提出回避请求。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在签收符合规定的申诉书后,由申诉委员会主任从委员库中指定不少于3名申诉委员会委员,对申诉进行复核。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复核决定,通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期时限的;

(二)提交申诉后,自动撤回申诉的;

(三)签收复核决定或复查结论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申诉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复核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对情况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申诉事项,办理期限可以延长15日。在申诉期间,一般情况下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有关系部和职能部门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和讨论情况,按照三分之二及以上参会委员的意见,区别情况做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或处分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适当,处理或处分正确,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认定事实不存在的;

2、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有误的。

第十六条  凡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的处理或处分事项,学校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重新调查、研究,并在15日内按规定程序做出最终决定,报申诉委员会备案。学校不得因学生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将复查结论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

公告送达的,公告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本人。

第十八条  学生对申诉复核决定或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申诉复查结论或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在申诉委员会做出复核决定或复查结论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生处理或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学校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提请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给学校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协调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库席位制组成结构

根据我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按席位制组成委员库。

一、主任

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涉及学生工作、教务工作、实习工作、招生就业工作、安全工作等不同领域)。

二、职能部门代表

由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实习管理处、计财处、学校办公室、各系相关负责人及学校法律顾问组成。

三、教师代表

教务处推荐5名教师代表。

四、学生代表

校学生会推荐5名学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