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二、岗位设立与安排
1、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确定聘用人员后,组织学生填写《勤工助学聘用表》(附件1)。
2、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3、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学生特点设立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两种。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暑假期间的连续性为固定岗位;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为临时岗位。
三、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临时勤工助学岗位,各用人部门提前三天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向学生公布,学生根据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结合本人实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学生工作处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四、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1、校内固定岗位按岗位计酬。岗位计酬的标准是依据岗位工作强度和小时工作量来核定,学生工作处依据岗位工作强度、工作性质来确定岗位酬金标准。
2、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20元人民币。
3、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五、聘用与法律责任
1、勤工助学岗位聘用的学生要政治素质合格,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无违纪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聘用。
2、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处经学校授权后,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3、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校内勤工助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决并依法维护学生权益。校外勤工助学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勤工助学金的审定与发放
1、学生完成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之后,经考核合格者,各用人部门将考核情况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据此制表,交由学校计财处发放勤工助学金。校外勤工助学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学生发放,并在学生工作处备案。
2、生活不俭朴,劳动工作表现差,经常迟到、早退、旷课,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留级或休学的,随时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凡被取消勤工助学资格或不服从工作安排者,在校期间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工作。
七、有关要求
1、任何个人或部门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在校园里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固定勤工助学岗位每学期招聘一次,对应聘者在同一岗位考核合格可连聘,一人不得兼职两个及以上岗位。
3、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对不胜任工作或学习成绩下降等表现不良者,随时予以解聘。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