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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6-07    浏览次数:

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注册的全体全日制学生。校内其他学生的违纪行为,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纪律处分设置如下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

(二)记过9个月;

(三)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二章  违纪处理

第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事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的,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6学时计算。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2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考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条 考试作弊的,根据作弊行为的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及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及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带头违犯考场纪律,导致考场秩序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及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及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及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酗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酗酒后滋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殴打他人、参与打群架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持械打人、打人致伤、带头打群架、唆使他人打架、策划打架、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传播、复制、贩卖、出租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或其他非法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参加非法组织、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或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或以合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获得批准,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下列活动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的;

(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

(三)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有害信息的;

(四)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五)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外出租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在异性学生集体宿舍留宿或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教室、学生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私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引起火灾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盗窃、诈骗或者破坏国家、集体、私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卖淫、嫖娼或从事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有调戏、侮辱、骚扰他人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作伪证、制造假案、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私自篡改或伪造证书、证件、签名、文件、档案、公章、印章及信息卡等或使用上述诸类来达到个人目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侵犯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破坏校园环境,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参与涉恐违纪行为的,根据违纪事实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他人教唆、引诱或出于好奇等原因下载、观看、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私自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等其他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校园内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或标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下载、观看、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教唆、胁迫、引诱他人下载、观看、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伪造情节造成调查困难的;

(二)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揭发人、证人及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施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违纪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的;

(七)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违纪的。

三十六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解除前,不享有个人评优评先及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解除条件

三十七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和报批程序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校应当出具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申诉和申辩,并不因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处分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基本信息;

2、违纪事实、处分理由;

3、拟处分的种类、依据;

4、告知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及时间截止。

(二)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所在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建议和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备案或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可先行公布考试违纪、作弊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由学校统一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等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系部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 处分决定的权限

(一)给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所在系核准。

(二)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批,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处分的解除

(一)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三)处分到期,要求解除处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解除其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四十三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四十四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